3月22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15天。

意见稿提出,南宁市城区(不含武鸣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中的人防车位,可参照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可按照规定进行销售和不动产登记。

人防车位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时使用管理规定,时由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维护和管理;当国家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人防车位申请首次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记载于登记簿,坐落标注“人防车位”,其他登记事项参照商品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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