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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
近日,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社厅、青海省工商联发布关于重点群体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公开信》,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进一步支持全省乡村产业发展。
据悉,青海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青海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申办流程,青海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的,需持企业与招用脱贫人口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递交申请,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后,可享受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