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与国际金融接轨的高级债务工具——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 非资本债券或于今年启动发行。

“基于测算,我们预计四大行今年开始将试点发行TLAC非资本债券,以保证在2025年和2028年满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要求。”惠誉评级亚太区金融机构评级董事薛慧如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监管要求

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提出大型金融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机时,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

2021年10月,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设定了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即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分别达到16%、6%,2028年初分别达到18%、6.75%。

目前,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惠誉测算,假设未来四大行风险加权资产增速8%、净利润增速5%、分红率维持在30%,到2025年1月和2028年1月资本工具或者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发行需求将分别达到1.6万亿元和5.8万亿元。

“这样的缺口测算是建立在未来不出现大的风险权重的下调或者银行大规模资产转让的前提下,而且没有将存款保险基金纳入考量。” 薛慧如说。

根据《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计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6%时,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2.5%;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8%时,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3.5%。但是《办法》并未明确,是按照实缴金额还是上限来计入。

“从市场容量来看,四大行过去五年每年平均发行7000亿人民币左右的资本工具和2000亿人民币左右的普通金融债,截至去年末,还有7000亿左右的已公告但未发行的资本发行计划。我们预计如果未来四大行发行TLAC非资本债务,还是会有市场需求的,而且监管也可能会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鼓励合格投资者来投资银行资本工具和债务工具。” 薛慧如说。

风险权重调整

近期,TLAC非资本债券也再次出现在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

今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央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新巴塞尔协议III国际监管改革即将在我国落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部分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其中将次级债权(二级资本债、TLAC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由100%上调至150%。

薛慧如认为,对次级债权风险权重的调整符合巴塞尔协议III鼓励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总体导向,但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这些资产资本消耗的增加。

“对于中资银行而言,这可能会导致银行次级债权和资本工具融资成本和难度的上升,尤其是一些中小银行,我们也关注到,去年开始越来越多的小银行选择了到期不赎回二级资本债。但是对于大型国有银行来说,由于他们的系统重要性非常高,政府持股比例较高,还承担了一定的政策职能,因此政府还是会在必要时提供支持。”薛慧如说。

对标国际

从国际来看,TLAC非资本债券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但在中国TLAC非资本债券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TLAC非资本债券在国内市场前景如何?

薛慧如表示,TLAC非资本债券未来在国内市场前景还是不错的,从监管来看,监管的目标是推动国内监管框架向国际标准靠拢,不论是新资本管理办法还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都是对标国际监管标准的。从银行来看,需要构建多层次的损失吸收能力,且单独依赖资本补充成本较高;从投资者来看,也需要更多元化的投资工具,来匹配其对收益率、风险和流动性的各种要求,与普通金融债相比,预计TLAC非资本债券收益率会更高,与资本工具相比,TLAC非资本债务受偿顺序更高。

薛慧如进一步表示,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银行名单来看,目前只有四大国有行被认定为G-SIB,其中工行和中行位列第二组,建行和农行位列第一组。截至2022年,交行G-SIB得分127,接近130的第一组门槛,预计中期来看,交行存在被认定为G-SIB的可能性。除了交行以外,招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的G-SIB打分都在100左右。在G-SIB达标TLAC监管要求并且成熟运行后,也不排除监管会将这一要求扩展至国内和区域系统重要性银行,以提升各层次银行的损失吸收能力,维护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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