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省均可开展QDLP试点(主题)

广东金融业对外开放再落一子!11月2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已于10月29日正式印发实施。广东省获批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QDLP)试点,省内投资主体可通过QDLP投资海外市场,不仅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

据悉,QDLP试点将有效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提升资产配置效率,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展新渠道、注入新活力。

将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提升资产配置效率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童士清介绍,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即“QDLP试点”,是指允许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海外市场。QDLP试点相对于传统的对外投资方式,如对外直接投资OD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QDII等,在主体和投资范围层面进行了进一步全面的放开,投资运作主体以私募型机构为主,投资范围既包括一级市场,也包括二级市场,投资方式更为灵活。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开展QDLP试点的地区不到10个,广东省获批开展QDLP试点意义重大。

童士清表示,广东省获批开展QDLP试点将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提升资产配置效率,提供满足居民与企业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推动广东企业“走出去”,为广东省经济主体在全球配置资产和投资提供新的便利化渠道。此外,有利于集聚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打造高素质的金融人才队伍,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现代金融体系,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并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打造人民国际化和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前沿阵地,强化跨境金融合作与创新,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共十一章、51条具体细则,除了总则、监督管理、附则外,主要提出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市场主体的条件,并明确了试点申请、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基金管理、企业额度和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流程规定。

“我省是全国首个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目前,全省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主要集中于广州、深圳、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地,这些地区的监管能力较强,从兼顾便利和风险把控的角度考虑,我们将QDLP审批权下放到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童士清表示。

童士清解释,将QDLP审批权限下放给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主要基于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利于支持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和上述地区的金融监管队伍相对较强,具备监管的人才和力量。

“审批权限的下放,也意味着责任的下放,希望三地压实属地责任,加快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加强日常监管。”童士清强调。

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300万元或等值外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为有效防范风险,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要求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300万元或等值外的机构投资者、境内自然人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净资产不低于人民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3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500万元,或者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50万元。明确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投资所管理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投资范围方面,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将加快建立广州市QDLP试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徐秀彬表示,对广州来说,开展QDLP试点,有利于拉动广州对外贸易投资增长,助推广州战略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徐秀彬表示,接下来将加快建立广州市QDLP试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申报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更多试点企业获得试点额度。加大QDLP试点政策的支持力度,落实广州市区两级风投创投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企业给予相关的奖励补贴,积极营造广州市QDLP试点的良好环境。此外,做好QDLP试点风险防控,将各区金融工作部门纳入广州市QDLP试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压实各区属地管理责任,依托广州市私募基金“瞭望塔”系统台,加强对我市试点基金企业风险舆情监测和研判预警。

QDLP投资要点

1.广东省内投资主体通过QDLP投资海外市场,不仅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

2.试点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满足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300万元或等值外的机构投资者、境内自然人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人民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等条件。

3.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等。(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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